关于国际注册第1351474号“ARCTIC EXPLORER RUSSIAN NO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1474号“ARCTIC EXPLORER

    RUSSIAN NO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9号

       

      申请人:阿蒂克探险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1474号“ARCTIC EXPLORER RUSSIAN NO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733401号“北极探险家ARCTIC EXPLOR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277385号“Vas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将引证商标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若转让成功,则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同意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RUSSIAN”、“NORTH”、“ARCTIC”、“EXPLORER”中文含义、举证商标信息、共存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所与人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双方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之一“ARCTIC EXPLORER”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ARCTIC EXPLOR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近似,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