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255239号“康烯圣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28号
申请人:山东妙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对第23255239号“康烯圣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28871号“圣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79430A号“圣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的行业具有竞争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存在明显恶意,属于搭便车行为。三、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结果必然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6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康烯圣养”、“圣养”、“神衣圣养”等“圣养”系列商标90余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引证商标二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理由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时间,尚难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圣养”商标使用于啤酒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结合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其有条件知晓申请人“圣养”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圣养”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此外,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康烯圣养”、“圣养”、“神衣圣养”等“圣养”系列商标90余件,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亦未对此有合理说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