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13672号“Steam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13672号“Steam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63号

       

      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3672号“Steam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织物蒸汽挂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1577号“Steam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未表示商品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织物蒸汽挂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织物蒸汽挂烫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加热器;加湿器;家用电动除湿机;电炉灶;家用水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太阳能集热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加热装置;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冰箱;电动干衣机;消毒设备;干衣机(电动);干燥设备;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team Plus” 可翻译为“蒸汽加”,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