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24452号“金茂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87号
申请人:广州金茂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452号“金茂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7495号“茂天下Maotian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02833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77765号“金临天下JL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02833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02875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02940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02833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02875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902940号“金维天下KWT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宣传资料等光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茂天下”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果冻、茶、啤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