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19949号“海滋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19949号“海滋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96号

       

      申请人:保定怀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9949号“海滋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3600号“本炫BEN XUAN及图”商标、第9604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