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66177号“喜夫农XIFUN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66177号“喜夫农XIFUN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94号

       

      申请人:河南喜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6177号“喜夫农XIFU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9313A“喜农夫”商标、第5940919号图形商标、第9854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