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8431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77号
申请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4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娱乐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