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89332号“HN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89332号“HN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75号

       

      申请人:菲利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332号“HN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4203号“HN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引证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润滑石墨;工业用油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