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63079号“订划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63079号“订划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50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3079号“订划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订划算”构成,通常可理解为“预订划算”,指定使用在婚姻介绍、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价格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