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5395号“燃锅料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5395号“燃锅料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68号

       

      申请人:北京一然天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5395号“燃锅料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燃锅料理”,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因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