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77751号“NMN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51号
申请人:天津御匾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和平区启业园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7751号“NMN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结果不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539923号、第30368937号、第34503745号、第359126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