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1598号“啊里聪贝ALICONGBEILINOLENICAC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11598号“啊里聪贝ALICONGBEILINOLEN

    ICAC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63号

       

      申请人:河南省林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1598号“啊里聪贝ALICONGBEILINOLENICAC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啊里聪贝”中含有“啊里”,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阿里”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