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672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672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44号

       

      申请人:广州市梦橙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37365号“职金宝ZHIJINBAO及图”商标、第13887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注册,并获得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授权协议、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简介、图片证据、相关通知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受托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