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80740号“玺悦天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80740号“玺悦天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09号

       

      申请人: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0740号“玺悦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36087号“玺悦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玺悦天成”与引证商标“玺悦天地”仅末尾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