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32915号“柒拾伍分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32915号“柒拾伍分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27号

       

      申请人:无锡柒拾伍分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2915号“柒拾伍分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具备显著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过程资料、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及美团对申请商标的宣传页面、相关根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柒拾伍分钟”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