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66705号“齐加 Q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66705号“齐加 Q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28号

       

      申请人:福建酷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6705号“齐加 Q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139号图形商标、第15519259号“特琪及图”商标、第7465295号图形商标、第35968689号“QIJIA”商标、第11842669号“才建CAI J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波定位仪器、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