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9611310号“三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23号
申请人:丁明全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11310号“三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人营业执照范围已做更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加工过的海鲜等复审商品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对经营范围变更,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仅指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该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