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17556号“必原鲜BE 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21号
申请人:必原鲜(厦门)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7556号“必原鲜BE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4821154号、第364751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显著性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BE FRESH”可译为“是新鲜的”,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