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00637号“沃顿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00637号“沃顿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6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0637号“沃顿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674854号“沃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3464号“沃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权利未确定状态。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裁定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顿计划”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决文书属于其商业机密以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