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99121号“酒它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49号
申请人:黄伟雄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121号“酒它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宣传使用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酒它妈”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