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99760号“考核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99760号“考核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43号

       

      申请人:安徽易测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760号“考核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考核星”,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