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46227号“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6227号“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40号

       

      申请人:杨燕文
      委托代理人:义乌正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6227号“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3359号“满 馅老满及图”商标、第37021877号“小满知味 满及图”商标、第4397456号“盤满砵满 满PANMANBOMAN及图”商标、第32344443号“满 小满XIAO-MAN及图”商标、第38682293号“满及图”商标、第36414151号“满 满满壹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权力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满”及外围图形组成,其显著文字部分“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主要识别部分之“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