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396号“VIT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396号“VITRO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15号

       

      申请人:FEI COMPANY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396号“VIT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0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