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425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35号
申请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342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8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汇客云”所获荣誉、展会照片、媒体相关报道、宣传视频(光盘)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