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65915号“TUL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65915号“TULA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91号

       

      申请人:威海立头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5915号“TUL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5378号“TUL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50166号“兔拉拉TU’l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ULALA”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TULALA”、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TU’lal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健美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竿、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