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248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89号
申请人:东元影业(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4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4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