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16189号“漾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16189号“漾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44号

       

      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欧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6189号“漾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2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漾寇”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漾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