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90298号“饿了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0298号“饿了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27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0298号“饿了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3692号“饿了吗”商标、第27384886号“饿了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中,权力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介绍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饿了妈”,其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收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收银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