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63334号“原薯鲜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26号
申请人:成都逸博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3334号“原薯鲜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鲜切”,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土豆片、食用油脂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或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并取得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