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943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8943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24号

       

      申请人:泉州市锐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94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8798号“菲吉FIGINI及图”商标、第24435139号图形商标、第27528588号图形商标、第10320453号“NIUFE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