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9022号“南粤烧鹅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9022号“南粤烧鹅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22号

       

      申请人:广州醉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9022号“南粤烧鹅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742号“南粤”商标、第13393876号“南粤黑鸭”商标、第8227084号“南粤農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南粤烧鹅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部分“南粤”,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存在特定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烧鹅”,将其指定使用在熏肉、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