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63417号“大千窝居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63417号“大千窝居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51号

       

      申请人:正定县大千家具厂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3417号“大千窝居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合法经营正定县大千家具厂,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与“居士”无关,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申请人已在第2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9582166号“大千窝居士及图”商标、第38775624号“窝居士”商标。同时,经查,已有大量含有“居士”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上关于“窝居”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名下的第9582166号“大千窝居士及图”商标、第38775624号“窝居士”商标档案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千窝居士”含有的“居士”是指旧时出家人对在家信道的人的泛称,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