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63188号“帮把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04号
申请人:沈丘县秋硕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3188号“帮把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别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帮把手”为日常口头用语,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