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3829号“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02号
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3829号“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440542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7893460号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6494034号、第32611485号、第33305635号、第338629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且该商标是否予以驳回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