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18837号“Pawb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18837号“Pawb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98号

       

      申请人:北京猫猫狗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8837号“Pawb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309562号、第19551677号、第381343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英文部分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剪刀、狗用修剪工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刀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甲刀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剪刀、狗用修剪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