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02026号“柴火大院稻香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41号
申请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2026号“柴火大院稻香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8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不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米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米”,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