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0686515号“HL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华利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第10686515号“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26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武汉华利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的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对答辩程序缺乏了解,也不够重视,在提交答辩时漏掉了很多能够证明自己在使用的关键证据材料,从而导致审查员发生误判并作出了撤销裁定,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2019年间与马钢股份公司(冷轧总厂)等签订的承揽合同及发票;
2、项目现场施工图及公司团建图;
3、公司台历订制合同及发票;
4、宣传册定制合同;
5、工作服定制合同及发票;
6、公司实景图、网站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防锈;重新镀锡;喷涂服务;轮胎硫化处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采石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防锈;重新镀锡;喷涂服务;轮胎硫化处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采石服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2016年-2019年间若干组申请人与马钢股份公司(冷轧总厂)等案外第三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及相应发票,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酸洗槽防腐检修等,虽然该组证据中合同及发票未能显示复审商标,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名下仅注册了“HLP及图”商标,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中项目现场施工图及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防腐工程相关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意图及行为。故综合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酸洗槽防腐检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酸洗槽防腐检修等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服务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重新镀锡;喷涂服务”服务与“防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重新镀锡;喷涂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硫化处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采石服务”服务与前述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硫化处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采石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轮胎硫化处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采石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锈;重新镀锡;喷涂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