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95072号“S-XC Xin Chen Too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88号
申请人:昆山新全晨模具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5072号“S-XC Xin Chen To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20993号“SX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2186号“XING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S-XC”、“Xin Chen Tools”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SXG”、引证商标二“XINGCHEN”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刀、铣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