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71392号“Life-Space M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8号
申请人: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1392号“Life-Space 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申请人“LIFE-SPACE”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有包含“MEN”或“男士”要素注册成功的商标,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Men”,可译为“男人”、“男士”,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