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01142号“小村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01142号“小村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80号

       

      申请人:张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1142号“小村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9142号“小村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村外”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小村外”为文字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