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4191号“湘西大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4191号“湘西大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37号

       

      申请人:余沛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4191号“湘西大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湘西”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名称种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种类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湘西”通常指湖南西部地区,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由“湘西大鲵”构成,指定使用在活鱼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特点,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