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39641号“拾味爸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239641号“拾味爸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75号

       

      申请人:拾味爸爸(深圳)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9641号“拾味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0380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差异,销售渠道、商业场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情况、合同、获奖证书、线上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