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280号“光明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00280号“光明牌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满元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280号“光明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412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01月07日至2019年01月0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一直在持续有效的使用,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上海光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
      3、产品实物照片;
      4、天猫销售截图;
      5、销售发票;
      6、网络推广及所获荣誉。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已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1993年3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各种饼干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6年01月07日至2019年01月0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给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上海光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证据4中销售截图及证据5发票显示被许可使用人股东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种饼干商品在市场中有过销售。证据3、6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股东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且该种使用行为并未违反被申请人意愿。故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各种饼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