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602020号“商米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74号
申请人: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商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2020号“商米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9848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消费者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销售订单、门店、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