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90491号“莺歌海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90491号“莺歌海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16号

       

      申请人:海南莺歌海湾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0491号“莺歌海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预订;组织旅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