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78785号“杰普格 JIEPUGE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5778785号“杰普格 JIEPUGE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23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花雨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毛建国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号亿源世纪广场幢室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30日对第15778785号“杰普格 JIEPU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JEEP”、“吉普”是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已经多次被依法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二、“JEEP”、“吉普”不仅是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也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服饰和皮具品牌,使用在服装、内衣、童装、皮具等商品上的“JEEP”、“吉普”商标因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的长期使用和经营,在中国亦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被编入到了字典,并得到法院、商标主管机关和公众的广泛认可。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JEEP”、“吉普”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46811号、第346379号、第344273号、第579418号“JEE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90013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媒体对“JEEP”和“吉普”的报道资料;
      2、申请人商标在全世界的注册清单及德国、法国、智利作出的商标裁定;
      3、申请人商标的中国注册证;
      4、JEEP品牌汽车在中国大陆的经销商列表、销售额统计列表;
      5、申请人汽车产品宣传手册、相关报道列表;
      6、申请人及其产品的广告、户外广告照片及投入额列表;
      7、申请人获奖资料及《全球名车录》对吉普品牌汽车的介绍资料;
      8、《商标法释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申请人的商标转让、变更及许可资料;
      9、申请人JEEP吉普服装销售情况、专卖店资料及产品手册;
      10、申请人广告推介方式概览、申请人地铁广告、服装发布会等资料;
      11、申请人服装产品宣传费用、发票、销售报告、销售网络及申请人纳税证明;
      12、争议裁定书、异议裁定书、法院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相关商标文件资料;
      1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
      1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八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于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套服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套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英文“JEEP”与中文“吉普”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杰普格 JIEPUGE”与引证商标三至八“JEEP”、“吉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主张认定其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至八,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六百二十余件商标,其中有“玩具总动员”、“领百伦”、“PDLO”、“狼爪季节 WOLFPAW SEASON”、“维秘”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