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80393号“闽南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706号
申请人:上海玖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0393号“闽南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餐饮企业管理,已经依法将“商标代理”经营范围删除,驳回原因已消除,恳请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主张已删除“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人在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