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62399号“中兵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662399号“中兵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08号

       

      申请人: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2399号“中兵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在主客观两方面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和内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5类相同服务上申请第28702532号“中兵之星”商标、第24614414号“中兵”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且在先存在诸多“中兵XX”结构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行为的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8702532号“中兵之星”商标、第24614414号“中兵”商标档案及流程信息;申请人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关联关系证明;荣誉证明;判决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兵之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