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57194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8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7194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27785446号图形商标、第17376996号图形商标、第333258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