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741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70号
申请人:小球藻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4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3178号“Carebo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78853号“四季泰来 FOUR SEASONS TA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26091号“ROAD BAZA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36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43251号“西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63870号“仁爱山 8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26852号“鑫美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贴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乳清饮料;制作饮料用原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籽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第5类、第31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六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